第一条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支持深圳建设人工智能、生命信息与生物医药实验室等重大创新载体,探索建设国际科技信息中心和全新体制的医学科学院。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规范有序建设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支持深圳实行更加开放便利的境外人才引进和出入境管理制度,允许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在深圳创办科技型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人代表。
第二条 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未来通信高端器件、高性能医疗器械等领域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市场准入和监管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建立更具弹性的审慎包容监管制度,积极发展智能经济、健康产业等新产业新业态,打造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
第三条 提升教育医疗行业发展水平
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医学人才培养、医院评审认证标准体系,放宽境外医师到内地执业限制,先行先试国际前沿医疗技术。
第七条 放宽国际新药准入:
允许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在珠三角9市按规定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等方式设置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
第四条 推进外籍人才签证便利化:
1.支持深圳探索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办理R字签证。
12.赋予深圳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授权,探索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审批流程。
13.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讲学交流、经贸活动提供出入境便利。
第五条 探索外籍高层次人才居留便利和紧缺人才职业清单制度
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供永久居留便利。制定紧缺人才职业清单,简化外国人才来华工作手续,提高外国人才来华工作便利度。
第六条 实施高度便利化的境外专业人才执业制度
赋予深圳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境外专业人才执业管理规定权限,明确职业条件、业务范围等,允许具有境外国际通行职业资格的金融、税务、建筑、规划等专业人才按相关规定在深提供专业服务。放宽境外人员(不包括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的限制。
第八条 探索完善医疗服务跨境衔接机制:
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医学人才培养、医院评审认证标准体系。
(一)打造大湾区协同创新共同体
第九条 创新深港澳科技合作体制机制
与香港合作申请药瓶评审体制机制改革试点。率先推动科研项目需要的医疗数据和血液等生物样品在深港澳高校、科研机构跨境使用,探索样品、试剂快速通关机制。
(二)促进科技创新能力同步跃升
第十条 建设国际一流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
联合大湾区优势科研力量,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打造空间分布上集聚、研究方向上关联的国际一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群。
第十一条 共建世界一流科研机构
推动深港新药临床试验国际多中心基地、国家生物创新药物技术评审机构和临床应用新技术试验基地等重要平台建设。
(三)营造一流科技创新环境
第十二条 扩大科技领域对外开放
依托深圳国家基因库发起设立"一带一路"生命科技促进联盟。
第十三条 推动生命经济跨越发展:
联合港澳重点院校和科研机构,共同发起生命健康领域大科学计划,高标准推进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集中布局生物医药高端产业链、创新链,建设国家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建立多层次基础支撑和共性技术平台,突破药物研发关键技术,提高原研药、首仿药和新型制剂的创新能力,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生物医药国际产业带。构建医疗器械协同创新体系,大力发展高端医药器械设备。着力发展精准医疗,提供基因检测技术水平和加快个体化医疗临床应用。
第十四条 推动大湾区海洋经济联动跨越发展
第十五条 构建深港澳海洋科技协同创新体系
积极构建粤港澳大湾区陆海大数据中心。
第十六条 密切粤港澳医疗卫生交流合作
吸引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在深设置医疗机构,探索组建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医疗联合体、区域性医疗中心和专科联盟,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传染病防控机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医疗卫生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专科医师培养及认证制度。
第十七条 推动粤港澳中医药创新发展
深化与港澳中药检测机构的合作,共建国际认可的中医药产品质量标准。推动优化港、澳中药产品进入内地审批流程。联合港澳一批重点大学开展现代中医创新研究。 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研产融合创新中心建设,打造成为集中药产品研发、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标准升级、产业服务、应用示范的综合创新平台。
第十八条 加强深港澳食品药品安全合作:
第十九条 打造引领世界的创新型产业集群
积极创建国家生物医药创新政策试验区,争取设立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和医疗器械审评中心粤港澳分中心,提供药品医疗器械上市审批注册"一站式"服务,准许香港自注册国内尚未注册的国际新药、新医疗器械在合作区拓展性使用和开展临床试验,全面推进精准医疗、数字生命等应用示范。
第二十条 先行先试建设国家离岸创新特区
争取在深方区域内适用保税政策,对于科技研发设备入境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对于科研生产需要的样品、试剂、耗材等物资实行目录备案制管理,予以通关便利。
第二十一条 全力推进重大科技装置群建设
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置,争取新引进一批已列入国家重大规划、具有稀缺性的国家设施。
第二十二条 大力推进基础研究工作
大力支持重大研究机构建设,形成源头创新的战略支持。
第一条:加快深圳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着力提升产业原始创新能力及成果转化。
第二条:适用于在深圳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发等机构。
第三条
第四条
对在全国前三个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实际投入一致性评价费用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40%予以资助,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分别最高不超过300、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对我市生物医药企业按照MAH、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承担生产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20%予以资助,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七条
对通过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权威认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按经审计费用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通过开展国际联合临床研究取得境外上市的药品,按实际投入费用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对符合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或取得国际知名认证的机构,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不同百分比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集聚全球顶尖科学团队在合成生物学、脑科学、精准医学影像等领域加快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运营经费从市政府投资中列支。
第十条
支持有望解决重大临床需求和市场需求的新药、高端医疗器械新技术突破,对其前期研究予以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聚焦高端医疗器械、创新药物研发等共性关键技术攻关,解决"卡脖子"问题,按项目总投资的40%分阶段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亿元。
第十一条
加快引进行业龙头CRO C(D)MO 药物毒理的研究等生物医药产业应用与服务基础平台,按项目总投资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十二条
加快建设深圳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与标准研究平台等第三方检测服务平台,按实际项目总投资的40%分年度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医疗机构联合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科研机构等在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组建深港国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开展新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等。
第十四条
积极争取设立药品、医疗器械审评中心(CDE)粤港澳分中心,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
支持园区或园区内企业建设药物筛选、成药性评价、GLP实验室等公共服务平台,按总投资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投资额超过20亿元或可填补产业链空白、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别突出的重大生物医药产业项目,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机构和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50%予以资助,单个保单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